电池及含电池类货物收取规范
1、锂电池类定义
①3C产品:指计算机类、通信和消费类电子产品。如:电脑、笔记本电脑、平板电脑、平板电脑、电话机、手机、移动电话、手环、GPS、数码产品、MP3、MP4、数字移动电视、耳机、电子书、PDA、POS机、录音笔、摄像头、麦克风、掌上电脑、点读机、复读机、数码相机、随身听、电子辞典、行车记录仪、影音播放之硬件设备或数字音频播放器、BB机、对讲机、传真机、寻呼机、影碟机、电视机、录像机、摄录机、收音机、收录机、组合音响、激光唱机(CD)等。
②非3C产品:除3C产品外的其余含锂电池产品。如:平衡车、锂电池电动车、电动牙刷、电子玩具、计算器、无人机、探伤仪、激光检测仪、大气采样仪、水质检测仪、激光指向仪、危险品检测仪、毒气检测仪、光纤溶接机、选频变平表、监护仪,心电图机,B超机,呼吸机,激光采血仪、扫地机、电子燃气灶、手电、电子锁、电子秤、报警器等。
③纯锂电池产品:货物本身为纯锂电池。如:移动电源、锂离子电池、锂金属电池等。
2、锂电池及锂电池类货物收取要求:
① 锌汞电池,锌空电池,锌锰电池,氢氧电池,水果电池,太阳能电池,温差电池,标准电池,锌电池,水银电池,镍铁电池,镍氢电池,镍镉电池,纳米电池,镁锰电池,磷酸铁锂电池,锂锰电池,储备电池,金属-空气电池,碱性锌锰电池,原电池,碱性电池,碱锰电池,固体电解质电池,手机电池,钮扣电池,锂电池需满足以下运输条件:
(1)重量限制:纯电池快件收寄单件不超过2KG;若超出,需具有销售原包装或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(含UN38.3测试);
(2)外观判断:存在鼓包、破损、有电线或电极裸露在外等问题电池禁止收寄;
(3)商品标识:无商品标识或不能明确电池成分的禁止收寄;
(4)托寄物状态:带电池的物品,机电能分离的必须机电分离,机电一体机必须处于关闭状态。
(5) 除手机电池,钮扣电池,锂电池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可联系当地机场,确认是否可发,其余所有电池仅限陆运运输。
② 纸板式锌锰干电池,叠层式锌锰干电池,碱性锌锰干电池,糊式锌锰干电池需满足以下运输条件:
(1)商品标识:无商品标识的托寄物禁止收取;
(2)包装:电池单独绝缘包装,不可以捆绑包装;
(3)外观:存在鼓包、破损或为半成品的不允许收寄;
(4)带此类电池的产品发运时需关机、同时机电分离(一体机除外);
(5)仅限陆运运输。
③3C产品:a.有商品标示且为原厂包装(原厂包装:产品包装由产品出厂时自带包装)。b.非原厂包装:需机电分离,电池用气泡膜单独阻隔包装;机电无法分离,需要关闭电源;整体包装保证牢固。
3、太阳能电池不可与灯具等易发热用电设备或电线相连。
4、干电池、纽扣电池满足原厂包装。
特殊案例
4.5.6 香烟:同一发货人不得在当天寄2条以上,且同一部门当天收取的发往同一目的站的香烟条数必须小于10条。有烟草准运证(具备法律效益)的企业不受本条限制。
4.5.7发往黄山的木制品:所有发往安徽黄山市的货物不提供代打木包装服务,货物本身为木制包装及木制品,应事先征得黄山市林业有害生物防疫检验局(站)同意,办理《植物检疫要求书》后,经出发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(站)检疫合格,发给《植物检疫证书》,方可进入黄山市。
4.5.8发往淳安、建德的含松木包装及其制品的货物:所有发往浙江淳安县、浙江建德市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入。(具体内容参照2009年浙江省出具《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》)。
4.5.9发往西藏的快递全部走空运,必须按照空运收货规定收取;酒类发往的目的城市不能为新疆喀什。
4.5.10植物类可收取苗木,多肉植物。
4.5.12发往海南的液体,乳状,胶状等流体类快递(不含重包入户、重包特惠)货物,海南普通液体可收取品类(仅限以下品类,其余品类仍算海运违禁品)
①食用液体类:水、酒(非假酒)、纯/酸牛奶、乳酸菌、豆浆、豆奶、原装饮料(茶、汽水、苏打水、果汁、红牛等),原装厨房调料(醋、酱油、耗油、食用油、生抽、老抽、卤水、酱料、料酒、酸菜、米酒),罐头、蜂蜜、止咳糖浆、口服液、泡椒、奶油。
②日常生活类:生理盐水、温度计、营养液、墨水、墨汁、油笔芯、蚊香液、胰岛素注射液、洁厕液、洗衣液、护理液。
③身体护肤类:保湿水/乳、芦荟胶、粉底液、卸妆水、眼线液、精油、面膜、面霜、颈霜、精华液、洗面奶、护手霜、以上含酒精类化妆品及香水不可收,眼药水、湿纸巾、漱口水、洗发乳、沐浴乳、护发素、香波、染发剂、发乳、剃须膏、洗手液(免洗洗手液不可收)、牙膏。